序号 |
抽查 事项 |
检 查 依 据 |
检查主体 |
检查 对象 |
检 查 内 容 |
抽查 比例 |
抽查频率 |
1 |
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查 |
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9号)第四条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。 |
市建设局 |
项目施工现场、相关责任单位 |
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情况。 |
100% |
每年4次 |
2 |
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 |
1.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9号)第四条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。 2.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141号)第三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。 |
市建设局 |
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|
1.符合资质标准情况。 2.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。 3.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情况。 4.检测报告签字盖章、检测报告真实情况。 5.检测机构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情况。 6.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符合计量认证要求情况。 |
100% |
每年1次 |
3 |
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条、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二条。 2.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393号令)第三十九条第二款、第四十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三条。 |
市建设局 |
在建项目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、检测单位 |
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。 |
100% |
每年4次 |
4 |
建筑节能检查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第十条第二款、第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。 3.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43号)第三条第二款、第十条。 4.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>办法》第六条第二款。 5.《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217号)第四条。 |
市建设局 |
建设、设计、图审、施工、监理、检测、物业等各方责任主体 |
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相关法律、法规与技术标准的情况。 |
100% |
每年2次 |
5 |
燃气安全管理检查 |
1.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83号)第四十一条第二款。 2.《江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22条)第四条第一款。 |
市建设局 |
燃气主管部门和企业 |
燃气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(包括生产安全、设施运行、应急保障等)。 |
10% |
每年1-2次 |
6 |
建筑业装饰企业资质检查 |
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。 |
市建设局 |
装饰 企业 |
建筑业装饰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,建筑业装饰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。 |
5%-10% |
每年1次 |
7 |
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检查 |
1.《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七条。 2.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149号令)第六条、第十二条。 |
市建设局 |
造价咨询企业 |
有关企业和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,建设工程项目估算、概算、预算、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,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情况。 |
100% |
每年2次 |
8 |
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检查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七条。 |
市建设局 |
招标项目的招标人、代理机构、评标专家、投标人 |
招标人、代理机构、评标专家、投标人违法违规情况。 |
按招标项目数量的20%抽查 |
每年1-2次 |
9 |
传统村落保护检查 |
《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》第七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。 |
市建设局 |
县级人民 政府,单位和个人 |
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情况。 |
50% |
每年1-2次 |
10 |
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检查 |
1.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9号)第十七条。 2.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90号令;第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。 3.《江西建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。 |
市建设局 |
县(市、区)城建档案工作主管部门 |
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情况。 |
50% |
每年1次 |
11 |
城市供水设施 检查 |
《城市供水条例》(国务院令158号)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二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。 |
市建设局 |
市用水企业、居民 |
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情况。 |
20% |
每年12-24次 |
12 |
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活动检查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84号)第四条。 2.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,第662号修订)第五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。 3.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,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)第四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二条。 4.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,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)第五条第二款。 5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》(建设部令第167号)第四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。 6.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》(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)第四条第二款、第十九条。 |
市建设局 |
辖区勘察设计单位、施工图审查机构 |
1.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和审查业务情况。 2.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。 3.租借、挂靠、出让资质承揽勘设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。 |
勘察设计单位5%-10%、施工图审查机构100% |
每年1-2次 |